网上发红包终于要上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规范性文件今年7月末才出台,但是向网络红包征收偶然个人所得税在部分地区已经实施。据了解,2015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增加宣传而在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指出,发红包的平台支付宝和腾讯早已开始征收,税务比例在20%左右,“在今年过年时,腾讯有65亿元的红包,其中有5亿元是现金红包,税务就有1亿元”,而支付宝也已经在企业希望通过支付宝平台发放红包时说明了缴税金额。
业内人士表示,因网络红包使用规模大而且覆盖面广泛,极易引发税基侵蚀;又因其最近才兴起,暂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目前已经有企业通过红包发放工资,或者企业通过成立微信群,通过企业内部员工向不相关人士发放红包,如果对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这类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
不过,监管难成为向网络红包征税的难题。对企业红包征税,对个人红包不征税,但是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要如何对企业红包进行界定,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规定。
(郭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