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油使用权“破冰”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原油加工企业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条件。这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的地方炼油企业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原本进口原油只能用于“两桶油”下属炼厂加工的历史将一去不返。
本次正式文件相对于2013年10月的意见征求稿相比,里面对于可以使用进口原油的加工企业的门槛,进行了大幅降低。
对于可以使用进口原油的条件,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了企业的量化指标。主要是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另外在能耗上也进行了相关的限制,其中,炼油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
而在此前的意见征求稿中,能使用进口原油企业的条件是,炼油装置实际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单套装置不低于30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加工成商品油),三次加工能力不低于400万吨/年。
除了炼油能力门槛降低外,意见征求稿中曾提出的申请主体应是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或2000年清理整顿后的炼油企业、企业还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小于70%,这些条件最终也被全部删除。
“之前设定的门槛过高,全国符合条件的炼油企业可能不超过10家。”山东潍坊一家石化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意见征求稿公布后被很多地方炼厂所抵制,这次降低准入门槛意味着一些大型炼油企业将率先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这有助于地方炼油企业缓解原料短缺困境。
在《通知》中,还对加工企业可以获得的进口原油使用额度做出了清晰的量化指标。按照相关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先在省级发改委提交材料,随后汇总至国家发改委,最终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用油限额内向商务部申请原油进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文件中还鼓励三类企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即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原油加工企业、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的原油加工企业、2015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且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
迅思分析师陆晓旭强调,发改委此次公布的文件所放开的是进口原油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所以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企业代理进口。
卓创资讯分析师王晓坤告诉记者,随着近期进口原油使用权开放,以及新奥集团不久前成功从海外进口LNG现货、新疆广汇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获批、中石油输气管道拟引入民资等事件来看,能源上游资源向民资开放正在提速,能源行业准入门槛有望进一步向民资降低,2015年或将成为中国能源改革元年。
(王力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