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判决,专家称有里程碑意义
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对号称“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做出判决。这是一起双方互告的特殊案例,双方都是原告,又都是被告。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诺米多”)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公司“人人投”(下简称“人人投”)违反合同法,没有履行放款协议;人人投则告诺米多违反融资协议,做出了违背协议的事情。
事件起因是诺米多餐饮想在北京金宝街开餐馆,但资金不够。2015年1月诺米多与运营人人投的股权众筹平台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在互联网上融资88万元(其中包含诺米多餐饮自身投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但在装修期间,人人投发现诺米多承租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如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故依约解除了合同,人人投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人人投和诺米多彼此均认为对方违约,互相起诉。
经过4个月的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确认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在众筹项目中因信息披露不实直接导致合作“破裂”的北京诺米多被判付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同时,人人投返还诺米多出资款16.72万元。
资深律师、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伯松觉得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该判决,回答了股权众筹实践中亟须明确的四大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合法?平台与筹资人是什么关系?平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平台公司是否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有责任?
事实上,股权众筹,从一开始,就面临两大法律风险:一是非法发行证券,二是非法集资。范伯松认为这份判决,归纳和梳理了《证券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旗帜鲜明地得出结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网络平台式”股权众筹,两大法律风险解除。
八八众筹创始人何坊认为,股权众筹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个是融资手续不完善,另一个就是投资后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这两个方面导致股权众筹问题频出。比如,缺乏专业的尽职调查、没有对进退做出细致的要求。例如,今年“西少爷肉夹馍”合伙人的分家,原因之一就是融资手续不完善。
几十个上百个众筹人都参与众筹项目管理并不现实,如果推选一个人代表大家参与管理也不现实,毕竟这么多人来自互联网,谁也不认识谁。如果委托融资方,例如诺米多,这样就会导致无法进行监管,如何进行投资回报也是一个问题。像诺米多这样,随意改变投资用途,本来做餐饮的门面,却增加了办公场地,租金远高于周边的价格,这种情况基本就很难监管。
由于股权众筹本身的局限性,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开创了第五种众筹模式:经营权众筹。作为较早引入经营权众筹的项目,金百万烤鸭店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金百万烤鸭店通过经营权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开设新店,每天用新店的经营收入拿出来做众筹的投资收益。对于众筹投资人而言,尽管没有获得金百万的股权,但是每天经营利润也是稳定而长期的收益。
(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