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数智链主背后的垄断风险
对整个产业链而言,链主主导的封闭式数智化转型或许可以带来短期效率提升,但如果缺乏完善的反垄断合规机制,长期来看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凋敝、创新停滞。 文|宋欣鸿 张谦 哀佳 ID | BMR2004 数智化转型如火如荼,部分行业已经涌现出了一批“领头雁”企业,这些企业在完成自身的数智化转型后,赋能下游产业链企业,驱动其产业链上下游的数据化,实现了降本增效等诸多益处。 链主企业除了正面赋能,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垄断隐患。 一旦数智链主涉及垄断,会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经济上,垄断会削弱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动力,扭曲资源配置,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层面,可能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就业结构失衡;政策方面,会增加监管难度,给政策制定带来挑战;数据领域,会引发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形成数据垄断与独占;技术层面,更会催生技术霸权和技术标准垄断;区域发展上,也会加剧区域不平衡,带来产业转移与空心化风险…… 01 数智链主的垄断行为 “数智链主”情境下发生的垄断问题,与以往平台经济和工业经济下发生的垄断现象有着很大区别,并且在不同行业之间亦有区分。 具体来看,数智链主企业有垄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其在技术研发、数据资源、产业链控制、规模经济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使其能够持续创新并制定技术标准,海量数据积累和网络效应进一步巩固了其市场地位,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和对供应商的控制使其能够更好地掌控成本和质量,规模经济和资金优势则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价格竞争力。同时,政策与监管的滞后性以及监管难度大,也为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提供了空间。 “数智链主”涉及到的垄断问题,与以往平台经济和工业经济下发生的垄断现象存在区别。“与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比,数智技术降低了实施垄断行为的信息成本,对上下游数据、技术等的掌控使链主实施垄断行为的难度更小,隐蔽性更强;同时,认定链主的市场支配地位更加困难,在市场份额之外,更需评估对链上数据的控制能力、算法的实际影响力以及用户转移成本等因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说。 邓志松还举例道:"链主可能通过自有平台独占上下游核心数据资源,强制或变相强制上下游企业接受对链主有利的交易条件;链主也可能利用算法和平台规则,或通过技术接口标准化、生态闭环化,实施隐性‘二选一’,间接挤压其他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这些行为的隐蔽性更强,且往往在维护平台合理经营模式、实现特定技术所必需等‘正当理由’的掩护下进行。” 此外,“数智链主的平台规则、技术标准及算法降低了实施垄断行为的难度,并放大了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链主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当然,链主企业也可能通过自身掌握的数据优势,与上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邓志松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认为: “‘数智链主’是典型的从工业经济到平台经济,再到数字经济的例子。企业越早进入某一个领域,掌握的数据就越多,算法也就越强,资本自然更加雄厚。同时,使用的人越多,贡献的数据就越多,这使得企业在提供服务或赋能生产时更加精准,进而提升消费者的评价,供应商也更愿意达成合作。这种优势积累会形成‘马太效应’,即强者恒强,甚至是赢者通吃。当前数字经济中出现的生态化现象,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此外,邓志松提醒道:“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数智化依附’困境,一方面急需接入链主平台以获取交易机会,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对信息优势导致议价能力下降。例如,链主可要求供应商接入其自有生产管理系统,供应商生产数据被实时上传汇总,链主可凭借所掌握的信息在交易中取得优势。对整个产业链而言,链主主导的封闭式数智化转型或许可以带来短期效率提升,但如果缺乏完善的反垄断合规机制,长期来看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凋敝、创新停滞。” 对此,全球反垄断监管机构已经开始了数据滥用反垄断执法的探索。 2024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处罚决定:“宁波市某公司因在取得某类金融数据的独家代理销售权后,拒绝向下游企业提供其掌握的金融数据,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实施了拒绝交易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最终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这是数据滥用反垄断执法第一案,也是国内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首例反垄断案例。 02 不同行业之间的垄断风险 不同行业之间面临的垄断风险亦不尽相同。 从整体层面来看,制造业更容易产生“链主”。可以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产业集群,降低生产组织和配套成本,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如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电子信息、汽车制造产业集群,通过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优势的背后亦存在出现“数据孤岛”的可能。“尤其是当制造业链主将生产、物流、销售等全链路数据接入自有平台时,其数据整合能力更容易形成‘数据孤岛’。这背后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企业可能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技术安全等的考虑而拒绝共享;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安全合规的数据共享手段。”邓志松说。 此外,金善明指出,“当经济好、有钱赚的时候,链主可以让小企业“搭便车’获益。而当经济下行时,可能存在一些企业利用掌握的数据算法优势搞个性化定制、个性化推送或者个性化定价等等。实践中往往无法轻易地断定这就是垄断行为。” 针对新业态和新领域,人们通常会默认为企业越大、责任越大。金善明认为,“大企业”并不等同于“坏企业”。许多人误以为反垄断法只跟大企业有关,而与小企业没有关系。实际上,中小企业若没有反垄断合规的理念或意识,极易触碰法律红线。比如企业的管理层、法务或者营销人员在微信群里交流敏感的价格、销售计划等信息,都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对于出海企业来讲,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日常运营中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不同国家的反垄断监管与合规要求的差异。例如,企业在出海场景下要求海外供应商使用其数智链系统,否则拒绝将其列入供应商名录,可能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 对此,邓志松表示:“这些潜在违法行为往往具有业务上的合理性,员工难以识别其违法性。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应当在中国与目标国反垄断律师的帮助下,全面检视自身数智链平台规则、技术标准中的风险因素,建立完善严格的反垄断合规制度,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定合规守则和合规指南,帮助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与一线员工准确识别与管控反垄断合规风险。” 03 防治垄断需要政企协作 政府需要谨慎,要给市场、企业更多时间,但不代表什么都不做。 面对数智链主新场景下的垄断问题,金善明从执法立法层面提出了两点建议: 首先,国家要积极完善诉讼机制和仲裁机制,给解决面向新领域的竞争问题提供更便利的渠道和机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尊重企业,发挥它们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当事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其次,立法应与市场运行和行业发展保持适度匹配,不宜过早介入,不要不明情况便立法先行,产生“寒蝉效应”。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地发挥执法者或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机制,综合考虑行业或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解释和适用现行法律制度,而不是动辄就是立法,更不要被裹挟着去立法,要坚持理性,尊重市场规律。 此外,邓志松则认为,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确权与流通制度,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流通规则与合规要求,以数据的自由、有序流通动摇数据垄断的基础。 从国际视野上看,欧盟《数字市场法》将“守门人平台”界定为提供特定核心平台服务(如在线中介、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在过去3年中每年在欧盟年营业额达75亿欧元或市场估值750亿欧元,且在欧盟拥有至少4500万月度终端用户和10000个商业用户,在至少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并在过去3年中持续满足这些量化标准,在相关市场具有稳固且持久地位的大型科技企业。 实际上,“守门人”的设定与链主企业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对此,邓志松表示,“欧盟《数字市场法》下“守门人’制度在用户规模、营业额、业务稳定性等方面设定了量化标准,赋予‘守门人’更高的合规要求。这种思路对我国数智化时代的反垄断监管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可考虑引用量化指标对业务规模较大、具有重要行业影响的数智链主或平合进行准确认定与重点监管。” 但他也认为,新型垄断行为隐蔽性更强,仅凭“守门人”制度难以有效规制。反垄断监管机构需要强化对算法、技术标准、平台规则等的关注与理解,准确评估其竞争影响以识别潜在的垄断行为。 除了国家层面,垄断问题的防治也需要企业参与进来。 在企业层面,邓志松认为,“链主企业应主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与数据链上企业共享平台数据,公平、合规地开展交易,同时也应从数据治理、反垄断合规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备的体系化合规制度。” 除了刚性要求,柔性指标也可以对垄断的发生进行防治,“将链主企业的数据开放程度纳入ESG评级是推动链主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可行方向。例如在社会(S)维度考察链主对链上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与成效;在治理(G)维度审计链主数据共享合规性。”邓志松说。 此外,SEP(标准必要专利)对企业也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技术与创新层面,它能提升企业技术实力与行业地位,促进技术创新与升级;在经济与商业层面,可增加许可收入与利润来源,提高产品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在市场与战略层面,有助于增强市场进入壁垒与竞争优势,促进国际合作与市场拓展;在知识产权与法律层面,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同时需应对法律风险与合规挑战。 但邓志松指出,SEP权利人可能通过滥用其在标准中的必要性来获取垄断地位,而反垄断法通过要求SEP权利人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金善明亦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不仅仅限于新经济领域,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方能合法使用。当然,这方面的监管与合规要求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与行业发展、科技水平、研发能力等密切相关,在实践中,需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循法治逻辑,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权益。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政策执行,应考虑发展因素,不要总是从弱者角度去考虑,仅从实施人方面衡量,要从长计议,着重发展。” 未来,进行数智化转型的行业将会越来越多。在市场竞争当中,企业要靠技术和管理创新来立足,而不是通过举报打压竞争对手。企业应依法合规,加大创新的力度,真正让市场中的消费者用货币来投票。同时,企业在做强、做大的过程中,也要发挥自身辐射作用,不要把产业链做成封闭系统,而是要以产业链优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真正实现做优、做强、做大。 “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垄断问题或现象,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约束。以创新化解垄断、以发展促进竞争,这既是目的,也是一种路径和方式。”金善明如是说。 来源 | 2025年5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