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来自融360的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P2P问题平台达到372家,超过2014年全年总和,尤其在6月出现了101家问题平台,创下历史新高。
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金融创新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风险,并有可能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所以金融创新一定存在着监管指引。
以P2P平台为例,在P2P的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与P2P网络平台是一个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同时,P2P网络平台与借款人也是一个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需要说明的是,P2P网络平台是一个纯粹的信息平台,而不是信用平台,平台不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结论,它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对于居间人来说,他的权利义务就是给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信息,如实告之。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如果借款人非法集资,平台收取了佣金而没有“如实告之”,那么平台就会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无论是P2P,还是股权众筹,抑或由互联网衍生出来的其他创新,最大的风险就是其“类银行”的操作模式。比如资金池问题,对于P2P平台或股权众筹平台来说,设立资金池,就潜藏着非法吸存,非法放贷的风险。
“举例来说,一些P2P平台都设有风险准备金,或风险保障金,如果把平台自己的资本金拿到平台上作风险准备金,面临的就是变相放贷的问题,如果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增信,就可能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把出借人的钱拿过来作风险准备金,这就涉嫌变相吸存,当然,这还仅仅是违法的问题,如果这笔钱没有放到风险准备金的池子里,而是改变了用途,那问题可能就会很大,很可能面临集资诈骗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
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但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除了非法集资的问题,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形成了资金池并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投资人又不知情,就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事实上,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企业架构的设计让自身更为合规化。但是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只是在“暗箱操作”,原因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的,“合规的成本太高,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投入,因此目前整个行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因此,业内一直在呼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日前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委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日前已获国务院批准,各方程序已经走完,有望近期正式公布。
(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