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达12万即是高收入”引热议,当中虚实有几分?
与消费税、资源税相比,个税改革的任何进展都会引起所有人的关注。
十年前的“12万”界线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信息显示,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四十四条办法意见中,“年所得12万”共出现了9次,也是从2006年开始,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等11项收入所得12万的人群需要自动申报纳税。
时隔4年后,2010年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摸清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情况。
通知强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在其官方公号光远看经济中表示,前述2006年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都把“12万”作为高收入者看待,虽然10年过去了,但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有关文件,因此这个标准仍然有效。
一年后,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收入者的表述有了新的界定。
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在强化税源管理基础方面,通知要求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把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作为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的措施,这意味着年所得12万在当时的条件下是被界定为高收入者人群。
马光远也认为,目前上述文件并没有被废除,既然没有调整,我认为外界将“年收入12万”理解成官方的“高收入者”并没有错。
税收调节早有表述
201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四年来,个税改革方案虽然没有完成,但是在免征额、税率等方面的设计更科学、合理。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2011年草案,将原先公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每月3000元的方案,上调到3500元,并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还将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45%的最高税率,从月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下调为8万元,也是体现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高收入者是否多缴税仍存在争议。
根据财政部于2009年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工薪阶层占个人所得税50%左右,由于税制设计问题,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其发生的讲课费、翻译费、稿费等诸多费用均需上报缴税,但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管理办法却是要求他们自行纳税申报,导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力军,造成税收不公平。
在现行税制条件下,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并非只是简单的加税措施,而是要通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个税改革的原则是“增低、扩中、调高”,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力度。
(杜丽娟 中国经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