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类型片法律风险增大
一部热播的电视剧,让新老两代著名编剧对簿公堂。4月8日,北京高院公开审理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2014年4月8日,于正(本名余征)编剧并监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开始首播。2014年5月27日,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本名陈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对于正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5日,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包括于正在内的五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2015年4月8日,庭审之中,上诉方之一的湖南经视公司提出了一份新证据。新证据是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的一份函件。其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显示《梅花烙》是怡人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而《梅花烙》的著作权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
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认为,琼瑶方面故意隐瞒了1992年创作之初的关于权利主体的证明文件,故意让一审法院认为她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人。
琼瑶方认为,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而且此时已经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间,也就是3月25日。
由于对于合理借鉴与抄袭之间的区分和界定,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可能会对公众的创作自由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类型片受到的影响较大。
于正的代理律师马晓刚认为,若二审维持原判,对我国的文艺创作会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如果把任何作品的内容以及表现出来的一些感受都作为保护对象,现在就不可能有任何新的创作,任何创作都是根据事实、客观、素材完成的。
为了获取高额的商业价值,制片方会根据消费者的喜好,把故事分成类别,快速的重复、批量生产。所以类型片的重要特点就是公式化的情节和定型化的人物。比如,武侠剧中一般都会有:灭门惨祸、逃亡奇遇,仙丹秘籍,报仇归隐等套路。
“这些类型片中的套路,很难说是哪个编剧的独创。是合理借鉴还是抄袭很难区分。”赵占领说。
如是娱乐法创始人刘莐曾经撰文分析此案,她认为,清宫戏无非皇子们的王位继承、大臣们的尔虞我诈、后宫嫔妃的吃醋、王子公主的浪漫爱情这些元素。每一个剧只是不同的排列组合而已,而排列组合的结果又要符合起承转合的剧情规律,那结果就会很有限了。特别是清宫剧这两年火热,产量加大势必导致剧情的重合率高。这时,抄袭不再是个案的侵权问题,而是市场问题。
刘莐认为,在类型片时代,如何对故事这一剧本内核进行法律保护,成为娱乐法要解决的新挑战。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张冬梅认为,如果著作权保护过于严苛,会大大压缩创作的正当空间。
(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