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老炮儿》里面的罪与罚
电影中,北京人看到的是老北京情怀,“老炮儿”们看到的是“峥嵘”岁月,“五零六零后”看到的是一个时代的回忆,而在职业病法律人眼中可就是各种违法犯忌了。一部电影,不仅让观众趋之若鹜、带动什刹海冰场生意,甚至让似乎毫不沾边的法律人跳出电影,以法律视角津津乐道的评点,也算一景儿。让知乎律界大神们细数《老炮儿》里的罪与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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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违法>犯罪
不合法的范围是最广的,是指某一事物并未符合以上划分标准中所有法律规则的内容。违法的范围稍小,是指某一事物不合法,并且不符合义务性规则的内容。犯罪的范围最小,是指某一事物违法,并且其危害性大到要用刑事责任来惩罚, 并且《刑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对防卫的紧迫性要求很高,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并且“除防卫外无其他救济途径”。而实践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故意伤害案件,通常都是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拉扯,然后一方就忍不住用拳头或者临时拿起的工具开打了,两边就这样干上了。打架的双方都说自己当时是正当防卫,一方说是另外一方先动手,所以我是防卫;另一方说我只是轻轻碰一下,结果对方直接拿刀砍过来,所以我是防卫。而这种案件中,实际上双方都是持着“伤害对方”的心理,所采取的暴力手段也是用于伤害对方,不是用于防卫自己。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过失
同样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都很喜欢说“当时我只是无意中碰了一下对方”, “我不小心就弄伤了对方”,但在这种案件背景下,双方对于自己所持的暴力都有足够的认识和使用,这就已经是刑法上的故意心理;他们所说的“无意”只是强调自己没有控制好暴力的程度,但对使用暴力,主观上仍然是故意。
危险驾驶罪
明知道同伴要开车,还积极劝他喝酒。在同伴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劝酒人也一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另外,网上有段子说酒驾遇到查车的马上下车浮一大白,实际上这种做法只会导致血液酒精度更高、处罚更重。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呼气、抽血检验酒精前又饮酒的,血液酒精含量直接按其检验时的含量来认定,而无视检验前的饮酒行为。
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有这个神奇的罪名,它的入罪标准是:
① 携带20 把管制刀具。
② 未达这一标准但拒不交出。
③ 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20 把这么大数量,你们想到什么?没错,就是那些路边摆摊卖刀具的。还有那些在旅游景点刻“×× 到此一游”的人,如果用的是管制刀具,完全可以定罪了。
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即三大口袋罪。
① 寻衅滋事
最高院、最高检在2013 年出台了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导致这个罪名一下子变得不好玩了。在这之前:你在街头跟人开车斗气,还把女司机一把拉下车来。—寻衅滋事。你觉得饭店标价太高/ 服务不好,吵起来的过程中顺手拍了下桌子。—寻衅滋事。
你觉得我在这里胡说八道,顺手评论了一句“法官该死”。—寻衅滋事。总之,你能想到的日常生活引发的矛盾,多数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罪。当然,不必惊慌,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收紧了袋口,现在想用这个罪名来整人没那么容易了。
小编有话说:在电影中,六爷和反派龚叔一伙人在处理问题时充斥着打砸茬架等私力救济手段,可以说除了六爷筹钱救子和向中纪委举报贪官违法犯罪线索这两件事,双方其他的较量几乎都是违法的,整个一个犯罪教科书。
② 非法经营
曾经有段时期,凡是法律要求有营运资格才能干的行业,只要没资格,都可以算非法经营、比如非法营运、倒卖钢材、黑网吧……当然,后来这袋口也扎紧了,明确规定只有文件规定的非法经营才是非法经营,没文件规定的就不能入罪。
顺便强调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放高利贷不是非法经营,通常是无罪,少数情况下可以与其他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比如与赌场联合,在赌场放高利贷,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其二,传销不是非法经营。传销曾经属于非法经营,但后来专门设立了一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将传销清出非法经营的行列了,于是一般的传销人员是无罪的。目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要是以下几种:(不是必然导致非法经营罪,也有可能因竞合而构成其他犯罪)
③ 聚众斗殴罪
自寻衅滋事罪被收紧后,聚众斗殴罪很有成为下一个寻衅滋事罪的潜质。这个罪名的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叫三个人去打架嘛。可某些司法人员不仅仅是这样理解的:你想1 对2,很拉风嘛,你约了对方,当然也算你把大家聚到一起,加上你自己正好三人。—聚众斗殴。你约了对方讲数,讲数带这么多人干嘛?明摆着就是打架的。聚众斗殴。
总之,没事不要约人打架,就算约打架了,也千万要说好是单挑,谁都不准带人。约架现场有3 个人就是聚众斗殴了。再友情提醒一下,万一不小心约满了3 人打架,也千万别拿工具。尤其是现场有砖头、扫把什么的,千万不要手贱去捡啊。持械聚众斗殴,量刑是3~10 年。
械和凶器
既然说到械了,就顺便说一下刑法中的“械”与“凶器”的区别。刑法中的凶器,范围比较窄,主要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即只要带着这些东西就已经违法了;如果不是这些违禁品,则要求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如美工刀、菜刀等,属于可以正常买到的,故只有为了犯罪而携带这类具有同等甚至较大杀伤力的物品,才可认定为“凶器”。
而说到“械”,那范围可就大了。理论上一切可以作为攻击用具的都可以算“械”,比如石头、扫把、水管、雨伞等。
当然,我这种有业界良心的人不会把此类常见生活用品认定为“械”,立法本意也是针对那些非生活使用而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但毕竟这也是个口袋啊。
本文选自《正义女神不睁眼》
作者:知乎
副标题: 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出版社: 中信出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