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天价罚单”背后:真心改过还是表面妥协?
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做出处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3年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尽管这个“罚单”刷新了中国反垄断案罚金纪录,然而,对于高通来说,10亿美元还只是合理范围内的“代价”。
2013财年,高通收入达248.7亿美元,其中78.8亿美元来自于技术许可;在其80亿美元的利润中,来自技术许可的利润占了七成左右。
金字塔的顶端
长期以来,高通的专利费收取方式饱受诟病。一般来说,专利费的收取应该以涉及专利部分作为计算比例的基数,但高通长期采用的模式却是“按照整机售价”来收取。
举例来说,两款采用高通同一芯片的手机,其中一款因为采用了更大的屏幕或者提高了摄像头的像素,整体售价提高了,那么它付给高通的授权费也要相应提高。
与此同时,任何厂商要做基于CDMA的系统与终端,都必须向高通购买技术。不仅如此,高通为加盟CDMA阵营的厂家创造性地设计了一整套延伸收费模式:向前延伸,终端厂商先得交一笔“入门费”(百万级别),才有资格买芯片去做产品;向后延伸,厂商销售高通芯片做的终端产品,得按销售额(整机销售收入)缴纳3%~5%的提成费。
在这种既有的商业模式之下,手机厂商即使购买的不是高通的芯片,而是使用了高通技术的其他厂商生产的芯片,比如联发科的芯片,手机厂商仍然需要向高通交纳手机零售价2%~5%的专利使用费。
承受这种“双重收费”桎梏的并不仅仅是手机厂商,对于通信运营商来说同样不可避免,比如中国移动由于不仅采购定制机,也要采购华为、中兴等设备商的设备,那就意味着,不得不间接付出两份专利费用。
在业界看来,高通正是凭借这种“双重收费”的专利吸金模式,一直稳坐3G时代收入金字塔顶端,同时构筑其在4G领域的专利布局优势。
高通的整改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高通主动进行三项比较重要的整改: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不要求中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表面上看,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将国内手机厂商的许可费计算基数降低了35%,似乎为厂商争取到了合理利益,然而对许多中国手机厂商而言,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与整机成本价很相近。
并且,在高通,律师比工程师还要多,只要“按整机收费”商业模式还在,高通的知识产权精英们就能找到新的机会。
按照之前的收费标准,高通会根据采购量给予厂商相应的专利许可费率折扣,然而整改措施没有明确的是,高通是否会继续提供与采购量挂钩的专利许可费率折扣政策。
但无论如何,发改委的调查迫使高通以“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对待我国厂商,把以前的高收费标准调整为高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
为配合国家发改委的调查,高通为还主动提出另外两项整改措施: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我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对于前一项来说,实际商业操作中都是按照这样的规则来实施的,并非什么新内容。但是随着国内厂商对于未来通信标准制定的积极参与,有可能在未来4G、5G等标准专利许可的谈判中为国内被许可人提供潜在的谈判空间。
而对于后一项来说,手机厂商渴望得到高通的高性能芯片,因此很少有厂商愿意与高通在合同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这条措施并不会对现有的商业过程产生实质影响。
公开或隐蔽
在高通的商业模式里,“反向授权”同样是重要的获利模式。
所谓“反向授权”,比如A手机厂商用高通的芯片,就得把他们自己拥有的专利无偿反向许可给高通,高通的芯片卖给其他家手机生产商B时,B就不用再向原手机厂商支付专利费,A也不能就此告B侵权。
带有“恃强凌弱”性质的“反向授权”能畅行无阻,很大的原因是因为高通在芯片知识产权方面的强势地位。作为全球最大的芯片厂商,高通在3G和4G领域拥有1400多项专利,而且大多属于核心专利。
显然,国家发改委对于高通的整改措施,即“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就是希望终结这一有失市场公平的模式。
在业界看来,本条措施对于华为、中兴等自身专利储备丰厚的国内厂商确实是一条利好消息。一方面,国内厂商可以保存专利武器,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反向许可,交叉许可。
在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中,还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
因此,在高通公司配合调查所提出的整改措施中就包括了“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高通的整改,国家发改委使用了“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这样的措辞,那么作为主动配合整改的一方,很难说高通不会借机为自己预留后门。
一方面,高通有可能将原先一并许可的标准专利和非标准专利进行拆分,在不显著降低标准专利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将非标准专利再次收费。这样算下来,国内厂商获得所有这些专利许可的总费用可能不降反升。
另一方面,高通可能修改通信芯片与其他部件配合方面的设计,使其非标准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成为产品实现层面的最佳选择。彼时的高通就会以“正当理由”迫使手机厂商选择接受这些非标准专利的许可。
高通还可能通过其他商业模式将这些非标准专利拆分出售,这些分散在不同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将对手机厂商形成潜在的风险。
假设高通原先的整体专利许可包中包括5000件标准必要专利和15000件非必要专利,原先厂商获得的是20000件专利的整体许可(整体风险完全被规避)。现在高通的许可只包括其中的5000件标准必要专利,而将另外15000件分拆出售给其他100家公司,并有可能在出售过程中与这些公司签订收益分成的条款,这100家公司今后都将可能成为手机厂商的潜在威胁。这就相当于原先的行业王者受到政府的压制不得不收敛,但是通过培养了一大批小型傀儡公司代替他去收保护费一样。
(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