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到底是否侵权?4年官司今迎最高法判决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 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迈克尔 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 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 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 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 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 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 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 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面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 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 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 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 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 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 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 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 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 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 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 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文章来源:新消费微信)